Article 11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可以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开立业主大会银行账户,并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前两款规定的备案材料抄送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和业主大会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作出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