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标明经营者名称的位置、字体、颜色等,应当便于识别。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并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核验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加盟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督促其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其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加盟期限、经营项目等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并向查询场内经营者、加盟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