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全面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告知下列情况或者出示书面文件:
(一)有关商品的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
(二)有关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场所、期限、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记录;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行业规范、行业惯例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