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含电子烟):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早教托育机构、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二)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室内健身馆、电梯轿厢、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内等公共场所;

(三)法律、法规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

禁止吸烟的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发现吸烟的,应当即时劝阻。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无烟单位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