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未对货物运输车辆和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货物装载、配载信息以及驾驶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保存,或者未实时、准确传输至治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未如实计重、开票,或者未出具装载、配载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携带装载、配载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扣留货物运输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装载、配载证明。

违反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