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非法改装货物运输车辆按照下列规定查处:

(一)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