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6, 2025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5
- Articles
- 18 articles
(2025年7月24日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及时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对依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应当同等对待。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信息;建立执业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执业情况,依法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合同等资料。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委托服务费用自行承担,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
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市网上中介服务平台运维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委托人,通过网上中介服务平台自主采购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平台运维主管机构对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核查,对已入驻超市的中介机构进行动态监管,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对象名单的中介机构予以清退。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服务;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
(三)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四)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
(五)采取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增设中介服务事项或强制市场主体接受非法定中介服务;
(二)将政府委托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市场主体;
(三)设定区域性、行业性、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四)非法限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范围、服务区域;
(五)限定、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六)委托与自身职能、人员、财务等有利害关系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
(七)未依法公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或者动态调整信息;
(八)对中介服务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理;
(九)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又委托同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十)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