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5,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25年8月29日毕节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城市广场,是指城市内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公共设施和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或者进行纪念、集会、应急避难等公共活动的开放性空间。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园和广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管理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因市政基础设施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园和广场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和归档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后移交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一)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同时依法制定游览规则;
(二)确保城市公园和广场整洁,并保障城市公园和广场内各项设施设备的完好;
(三)负责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绿化养护,保持树木花草的繁茂;
(四)积极保护生物多样性,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外来物种的侵害;
(五)引导公众文明游览,劝阻公众的不文明行为;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确保能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市公园和广场名录、类别和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园和广场名录包括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利用城市公园和广场设施进行公益宣传的,应当征得城市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同意,并定期维护,保持宣传设施的整齐完好、内容清晰。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公园和广场设置自动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测噪声值。
携带宠物进入城市公园和广场时,应当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
(一)残疾人轮椅车、儿童车等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城市公园和广场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公安、城市管理、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以及电力、水务、通信、养护、施工等作业车辆;
(四)设有绿道的城市公园和广场允许通行的非机动车。
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外,准许进入城市公园和广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种植农作物、放养家禽家畜;
(二)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三)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五)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损坏花草树木;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并依法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