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犬只及其经营活动相关物品,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