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提案人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以及立法指引,并就草案及其条款的依据、事实、理由等说明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提案人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与部门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时予以说明。
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应当包括地方性法规名称、制定或者修改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并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统一,与部门规章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相协调。
立法指引应当就法规草案各条款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立法参考、事实理由等作出详细说明。
提案人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报送的相关材料不符合前四款规定的,应当要求提案人补充完善。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