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或者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从事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程建设以及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四)未及时移送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