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物业安全管理操作手册,明确物业安全作业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巡查。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对重点安全事项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巡查,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每天进行一次安全巡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危险作业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和改正,对劝阻、制止和改正无效的,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发出警示,同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并协助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