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的安全职责应当写入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由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安全管理服务事项。

业主自治、社区托管、单位自管小区应与业主明确约定安全管理服务事项内容。

物业服务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场地出租等经营活动,应当与活动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约定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