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独立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数量百分之一并且不少于三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十人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二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