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以及安全设备、设施、器具的更新、改造、维护、检验检测和校验;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

(三)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更换和安全生产津贴、奖金发放;

(五)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及维护;

(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演练以及救援队伍建设;

(七)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和标准化建设;

(八)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或者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

(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