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并落实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工程项目部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前述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服从管理,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