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Issuing authority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2025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9, 2025
- Articles
- 46 articles
(2025年7月24日牡丹江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会议的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议题有关的部分委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Chapter 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根据需要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和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专门委员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Chapter 4听取和审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专门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八)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九)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Chapter 5询问和质询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Chapter 6发言、表决和公布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