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