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议题有关的部分委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