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时,新物业服务人尚未进入且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临时物业服务人,由临时物业服务人提供保安、保洁、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等基本物业服务。
提供临时物业服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临时物业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临时物业服务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后续物业管理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