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业主大会共同决定更换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及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物业服务人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可以请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决定管理的业主接管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管理秩序。
新物业服务人不得强行接管物业,按照约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