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水量调度,由塔管局组织实施。流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兵团师具体负责灌区内的水量调度,并依法制止破坏水量调度秩序的行为。

其他源流的水量调度,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量调度,不得聚众阻碍水量调度,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取用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