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流域内各州(地)、兵团师用水计划建议、重要水库(水电站)运行计划建议、年度来水预测,按照丰增枯减的原则,由塔管局商流域内各州(地)、兵团师编制,并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州(地)、兵团师、重要水库(水电站)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塔管局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