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的水量调度,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滚动修正的原则,实行年计划与月、旬调度计划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方式。流域内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塔管局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并做好相关工作。

塔管局可以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墒情、水库蓄水量、生态用水量及用水情况,商有关州(地)、兵团师对已下达的水量调度计划作出调整,下达实时调度指令。塔管局应当将水量调度计划的调整情况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特殊情况下,塔管局可以采取关闭取水口、集中下泄或者限制取水、发电等措施。

塔管局应当及时向流域内州(地)、兵团师通报水量调度执行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