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资项目招引签约、项目推进、项目服务协同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探索在投资项目的落地承接、注册领照、开工建设、接电用电、竣工投产等关键环节靠前服务、集成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