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犬只收容救助、违法养犬查处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防疫监督管理,实施犬只检疫和疫情监测,指导犬只免疫、诊疗和病死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饲养、经营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犬伤病人救治和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监督管理,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科普宣传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