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经营管理秩序,诚信经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明码标价,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
(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当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设备和洗涤、消毒等卫生器具,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按照规范着装,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保持经营场所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有序,不在场内占道、搭建、扩摊、流动经营,遵守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及时清理经营区域内的垃圾、积水;
(五)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等,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或者违规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配合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