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学引导,逐步推行活禽集中定点宰杀、禽肉冷鲜上市销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内,不得宰杀、销售活禽。

农贸市场的活禽宰杀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合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设立活禽宰杀点。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