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文件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的内容,并将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农贸市场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分割转让,或者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证照、办理权属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