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处于失管状态时,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提供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基础性应急物业服务,服务期限协商确定,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居(村)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也可以从应急物业服务人备选库中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应急物业服务。服务期限协商确定,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人备选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建立,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评价等因素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