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电动车辆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增设充电设施的,在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请前,申请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申请人、供电企业、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协助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和接入条件,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建设,不得索取不正当利益。

公用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自用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及使用人负责维护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他人维护管理的,由受委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物业服务人发现违法增设充电设施的,应当及时劝阻或者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物业小区充电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通知、督促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维修、整改,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