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四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原物业服务人。原物业服务人接受续聘的,双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物业服务人不接受续聘的,应当提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未共同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