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人基本情况、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收费标准、专业经营单位和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物业服务人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利用小区公共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业主公开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上一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共水电费用及分摊情况、利用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及使用情况,公开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业主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