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限和要求占用、挖掘。需要改变位置、延长时间或者扩大面积的,应当提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在施工现场公示占用、挖掘许可证,规范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及连续封闭围挡等安全防围设施;
(三)不得在围挡内设置办公场所、宿舍、食堂等非生产用房和停车场;
(四)不得占压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市政附属设施;
(五)涉及地下管线的,应当查明地下管线情况,并会同管线设施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六)因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而修建的临时便道,应当不低于原道路结构标准,并做好施工期间养护维修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七)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及附属设施功能,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