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建筑工程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