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不得在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以外区域实施单纯增加产能的技改或者扩建项目。
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良好环境质量的环境敏感建筑物内,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的经营活动;在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不得建设与其保护对象和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输变电设施和无线电微波走廊的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建筑物。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