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发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接到督促处理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处理也不答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建议有权机关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