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受害妇女或者加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求助,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单位应当劝阻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受害妇女提供协助报案以及其他形式的帮助。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对告诫书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查访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