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用人单位在招录(聘)人员时,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妇女提前或者延迟退休。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女职工工资福利、考评考核、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事项的规章制度或者规定时,应当依法征求本单位妇女组织、女职工代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