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部门或者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湿地保护机构)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实施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湿地的监测、修复、科研以及湿地知识的普及等工作;
(三)依法查处或者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四)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