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名称、级别、范围、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内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设立,一般湿地保护标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