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组织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落实源头减排以及雨水、污水分流要求等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工程监理。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