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并记录监督情况。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的落实情况。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返修或者重建。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