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建设项目应当因地制宜采取下列措施,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一)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建筑区域应当采取透水铺装、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人行道路、广场、停车场、运动场等地面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减少硬质铺装面积,采用生物滞留、雨水调蓄、透水铺装、生态树池等设施,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雨水消纳功能;
(三)公园与绿地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草沟、雨水塘等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周边区域雨水提供滞蓄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应当与河流防洪排涝工程有效衔接,科学布局排水系统、雨水调蓄空间,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五)城市河湖、湿地、坑塘、沟渠等水体应当合理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我恢复功能,提高雨水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其他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