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1
In force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下列裁定的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一)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二)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三)考察期届满后,根据债务人的申请裁定免除其剩余债务。
人民法院应当将决定书送达债务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以及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其他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终止相应惩戒措施。
因本条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导致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同时撤销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