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入户安全检查,应当提前告知入户时间、人员以及联系方式。入户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范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告知用户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告知居民用户,居民用户拒绝在安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保存检查记录,并上报燃气管理部门。
因居民用户原因不能按时检查或者拒绝入户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适当位置张贴通知书,电话告知用户或者请社区协助告知用户再次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