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以下内容:
(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是否漏气;
(二)是否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
(三)是否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四)连接软管是否超长、老化、破损、有接头,是否穿墙、门、窗、地面、顶棚;
(五)家用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是否正常安装使用;
(六)居民用户是否掌握基本燃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