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条件、配建协议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实施建设,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规模较小的居住区,应当科学评估周边既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状况后合理配建;
(二)规模较大的居住区,应当合理划分若干区块单元,按照建设标准配建。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