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对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进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对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藏传佛教活动管理中的有关行政事项,依照管理权限进行申报、审查、审批和备案;

(三)对下级人民政府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和检查,维护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和监督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藏传佛教界代表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六)协调解决涉及藏传佛教领域的矛盾纠纷;

(七)对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捐赠财物、捐建项目进行监督;

(八)依法管理游散僧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