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藏传佛教工作,建立健全藏传佛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藏传佛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佛教协会、佛教院校、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落实藏传佛教工作责任制,协调化解涉及藏传佛教的矛盾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藏传佛教事务,发现非法宗教组织、非法传教人员、非法宗教活动、乱建滥建宗教活动场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